OTT的基本特征不容改变

发布时间: 2014-03-18

OTT TV这个词最早出现在电视业,指的是内容在互联网上传播分发的互联网电视。为了强调其与由基础网络运营商运营的IPTV和交互数字电视的不同取名OTT,意思是运行在互联网上不需要基础网络运营商的专门支持也不受其控制。今天OTT一词已经被用来泛指互联网上不需要基础网络运营商的专门支持也不受其控制的业务和应用。

互联网成功的原因之一是采用IP协议将顶层的应用和下面的PHY/MAC分离。应用和传输基础设施的分离是OTT模式的基础,正是这种OTT模式导致了今天互联网的成功和宽带业务的快速发展。今天宽带业务的基本模式是运营商向用户收流量费(主要是包月),除服务器与骨干网对接穿透费以外运营商一般不向OTT互联网公司收其他费用。

有一些业务、应用需要调用电信运营商的资源,这时运营商将收费,智能管道就是用于应对这些业务。将来软件定义网络SDN等网络虚拟化技术的发展,运营商可以开发更多的资源供各种业务应用使用。由于这些业务应用需要调用互联网以外的电信资源他们已经不是OTT业务,基础电信运营商收费是合理的。

OTT业务是运行在互联网上,不需要基础网络运营商的专门支持的。但是对于网络视频网络购物等海量数据业务,单纯依靠尽力而为的互联网是不可能保证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的。OTT TV需要有CDN等基础设施支持,这些设施是以重叠网Over Lay的方式放置在三、四层之间,可以由电信运营商建设运营也可以由互联网公司或第三方建设运营。他们之间会有结算关系形成产业链。

工业和信息化部前不久就微信等OTT业务收费问题表态鼓励创新发展,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干预。探索未来合作共赢的商业模式是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在互联网上获得成功的前提是遵守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中立性,OTT业务充分表现了互联网的这些特征。任何试图改变基本特征的努力是不会成功的也不为市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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